(2017)鲁02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魏某3、王某3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3,王某3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230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3。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邹佳莱,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3。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3、王某3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鲁0211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3、王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20日下午15时20分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王台派出所民警董某、秦某二人带领7名协警队员(皮某、田某真、崔某、邹某、孙某、王某2、韩某)到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依法传唤魏某3接受扰乱单位生产秩序一案的调查。被告人魏某3拒不服从传唤并挣扎,董某宣布对魏某3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3不停撕扯、推搡、冲撞警察以阻止公安机关对魏某3进行传唤,期间王某3多次用头部顶崔某并将崔某顶倒,用拳头打董某胸口,用头撞秦某胸口;被告人魏某3一直挣扎并辱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邹某等人在试图将魏某3带上警车时,魏某3用拳将邹某的嘴角打伤。强制传唤持续二十多分钟未果。在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多名警察肩章被撕掉。经鉴定,邹某之伤构成轻微伤。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魏某3供述,2015年11月20日因征地赔偿问题,魏某3将两辆车停在中铁十局施工工地南边路上,把路口堵了。15时许,王台派出所的民警董某穿着警服带着几个穿派出所衣服的人在魏某3虾池处找到魏某3。后因为停车堵路问题,董某说要口头传唤魏某3,魏某3挣扎着拒绝上警车,派出所的人上前给魏某3戴手铐,魏某3挣扎着不让戴,后魏某3左手被戴上手铐,派出所的人说强制传唤魏某3并将魏某3往警车后门推,魏某3用右手抓住车后下方保险杠,民警将手铐另一端铐在车后面的一个链子上,派出所民警用类似棍子的东西别魏某3的手。后不知道谁打了魏某3头顶一下,魏某3头破了,魏某3对着董某吵骂。在此过程中魏某3用手捶车后面的底板并用拳头胡乱抡。后派出所又来了一拨人,120急救车也赶到现场,魏某3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2、被告人王某3供述,2015年11月20日15时许,王台派出所的民警董某和其他几名穿着警服的警察到魏某3虾池处。因魏某3开车将中铁十局铁路施工现场堵了的事口头传唤魏某3,魏某3不配合,吆喝着问自己犯什么法了,董某说要强制传唤魏某3并拿出手铐给魏某3铐上一只,另一只因魏某3反抗没有铐上。董某等人往警车上拉魏某3,外围有警察围着警车护着,王某3、郝某、王某1等人就上前冲,撕扯警察。警察不让王某3等人靠前,王某3用头将其中一个派出所的人顶倒。后王某3发现警车后门地上有血,魏某3吆喝说砸死人了,董某用帽子捂着魏某3的头给他擦血,王某3又上前拽警察,双方僵持着。后又来了辆警车,派出所的赵指导员来了之后让警察打开魏某3的手铐,120急救车将魏某3送至医院接受治疗。3、证人郝某证实,事发当天下午几个穿着警服的人拽着魏某3往警车上带,郝某拽着其中一个穿警服的人问魏某3犯了什么罪。后郝某佝偻着往警车里面钻,警察对郝某进行劝阻,郝某挥拳朝警察脸上打。4、证人王某1证实,2015年11月20日15时许,董某带领十几个派出所工作人员到魏某3虾池处。董某将魏某3叫到屋外,后王某1看到董某和其他几个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把魏某3铐起来。董某后来拿出传唤证,王某1夺过来扔到地上。后又来了辆警车,120急救车也到了现场,魏某3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5、证人魏某1证实,魏某3借魏某1的奥迪车堵中铁十局工地路口的情况。6、证人魏某2证实,2015年11月20日下午,一辆警车开到魏某3住处,警车上下来十几个警察。后警察将魏某3带到警车前,说要口头传唤魏某3,魏某3不配合,就是不肯上警车,警察架着魏某3的胳膊准备将他带上警车,魏某3一只手抓着警车底部不松手。魏某2伸手扒拉警察,王某3、郝某抓着警察的衣服,拦着不让警察把魏某3带走,王某1拿着录像机在旁边录像。7、董某撰写事情经过一份证实,2015年11月20日下午,王台派出所接报警称魏某3将两辆车停放在中铁十局铁路施工现场的便道上,严重影响施工秩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派出所所长指示以魏某3涉嫌扰乱单位生产秩序为由对其口头传唤审查。民警董某、秦某带领邹某、崔某、孙某、王某2、韩某、皮某、田某真七名协勤至施工现场,在现场未找到魏某3。上述人员遂至魏某3虾池处找到魏某3,并以魏某3扰乱单位生产秩序为由传唤魏某3,让其配合上警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3拒绝传唤,挣扎着不肯上警车。董某宣布对其强制传唤,郝某上前撕扯执法人员,董某拿出手铐在邹某、韩某、崔某等人的配合下,将手铐铐在魏某3左手手腕并将魏某3往警车上带,魏某3拒不配合。王某1、王某3、郝某、魏某2对民警进行撕扯、推拉,阻拦民警对魏某3进行传唤,魏某3抓住警车后尾部并趴在警车后尾部,僵持十分钟左右未果。董某遂给派出所指导员赵国栋汇报情况请求支援,魏某3趁机挣脱带手铐的左手,在往后甩手腕时,手铐另一端将魏某3头部划伤出血。董某上前控制住魏某3左手并用自己警帽给魏某3止血,血止住后董某将手铐另一端铐在警车后门铁环上。王某3从外围钻到里面抓住董某衣领,后王某3被拉走。董某等人试图将魏某3带上警车,魏某3用脚乱踹邹某、孙某,郝某拽着董某的衣服进行撕扯,王某3拽着董某的前衣领进行推打。王某1要求董某出示传唤证,董某向王某1出示传唤证,王某1从董某手中夺走后扔在地上。后郝某倒退两步自己躺在地上。魏某3对董某叫骂,王某3撕扯、冲撞崔某,后用拳头打了董某前胸两拳。董某等人将魏某3往警车上带,魏某3反抗着站起来用拳头朝邹某嘴部打了一拳,董某抱着魏某3扶着他,魏某3抓了董某脸部一下。王某3拽董某并朝董某胸部打,后王某3用拳头打秦某并用头撞秦某。后赵国栋带支援人员赶到现场,并给魏某3打开手铐,后120急救车将魏某3带至医院接受治疗。8、秦某撰写事情经过一份证实,2015年11月20日下午,王台派出所接报警称魏某3将两辆车停放在中铁十局铁路施工现场的便道上,严重影响施工秩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派出所所长指示以魏某3涉嫌扰乱单位生产秩序为由对其口传传唤审查。民警董某、秦某带领邹某、崔某、孙某、王某2、韩某、皮某、田某真七名协勤至施工现场,在现场未找到魏某3。上述人员遂至魏某3虾池处找到魏某3,并以魏某3扰乱单位生产秩序为由传唤魏某3,让其配合上警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3拒绝传唤,挣扎着不肯上警车,郝某上前对民警进行阻拦,董某宣布对魏某3强制传唤并拿出手铐在邹某、韩某、崔某等人的配合下给魏某3戴手铐,魏某3拒不配合。王某3、郝某、魏某2、王某1对民警进行撕扯、推拉,阻拦民警对魏某3进行传唤,魏某3抓住警车后尾部极力反抗,僵持十分钟左右未果。董某遂给派出所指导员赵国栋汇报情况请求支援,在此期间魏某3不停反抗,用脚踹车上人员,嘴里不听辱骂董某,在反抗的过程中,魏某3头部流血了。董某等人试图把魏某3拖上车,均因魏某3抓着车尾部不松手而未成功。魏某3的家人对派出所工作人员推拉、撕扯,郝某将秦某撕扯出去,王某3将董某拽出去。王某1让董某出示传唤证,董某拿出一张传唤证向王某1出示。魏某3不停辱骂董某,王某1拿着手机录像,郝某抓着董某的衣服说董某打魏某3,后郝某倒退两步自己躺在地上了,王某3拽着董某的衣服说董某打人并朝董某前胸、脖子处捣了两拳。在此期间董某多次劝说魏某3去医院治疗,魏某3及其家人不听劝告并阻拦公安机关对魏某3传唤。后派出所指导员赵国栋带民警及协勤赶到现场并给魏某3打开手铐,魏某3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治疗。9、证人皮某证实,公安机关在对魏某3传唤时,魏某3拒不配合及王某3等人阻拦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况。10、证人田某真证实,公安机关在对魏某3传唤时,魏某3拒不配合及王某3等人阻拦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况,同时证实魏某3在挣扎时用拳头将邹某嘴角打破,用手铐将韩某右手食指、中指砸破。11、证人崔某证实,公安机关在对魏某3传唤时,魏某3拒不配合及王某3等人阻拦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况。同时证实魏某3在反抗过程中用戴着手铐的手向后甩,手铐打到了自己的头部,在魏某3向后甩手铐时,韩某用手去挡魏某3头部,手铐把韩某手打了,后魏某3头部就出血了。12、证人邹某证实,公安机关在对魏某3传唤时,魏某3拒不配合及王某3等人阻拦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况。同时证实魏某3在反抗时头撞过车后面的脚踏板,还用戴手铐的手砸过自己头部,没有人动手打过魏某3,魏某3头部的伤应该是其自己造成的,且魏某3用拳头将邹某的嘴打肿了。13、证人孙某证实,公安机关在对魏某3传唤时,魏某3拒不配合及王某3等人阻拦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况,同时证实魏某3在反抗过程中用戴着手铐的手向后甩了四五下,手铐打到了自己的头部及韩某的左手上,后魏某3头部就出血了,且魏某3用脚踹孙某,并用拳头将邹某的嘴打伤了。14、证人王某2证实,公安机关在对魏某3传唤时,魏某3拒不配合及王某3等人阻拦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况,同时证实魏某3用拳头将邹某的嘴打伤了。15、证人韩某证实,公安机关在对魏某3传唤时,魏某3拒不配合及王某3等人阻拦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况,同时证实魏某3在反抗过程中用戴着手铐的手向后砸了四五下,手铐打到了自己的头部及韩某的左手上,后魏某3头部就出血了。16、证人迟某的证言及报案记录一份证实,魏某3带人将两辆车停放在中铁十局铁路施工现场的便道上,影响施工,后中铁十局的人报警的情况。17、证人徐某证实,魏某3因向中铁十局索要无理赔偿款未果后带人将两辆车停放在中铁十局铁路施工现场的便道上,影响施工的情况。18、证人王某3、季某的证言证实,两辆车停放在中铁十局铁路施工现场的便道上,影响施工的情况。19、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一份证实,魏某3带人将两辆车停放在中铁十局铁路施工现场的便道上,影响施工的情况。2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青岛至连云港铁路工程控制下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补偿协议书证实,铁路建设情况、林地使用情况、先行用地情况、魏某3虾池补偿情况。21、说明三份证实魏某3、王某3要求中连铁路施工方赔偿的情况。2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证实邹某伤情构成轻微伤、韩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23、照片一宗证实魏某3车辆停放在中铁十局铁路施工现场的便道上的情况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受伤情况。24、门诊病历一宗证实2015年11月20日下午4时40分魏某3在医院治疗情况。25、机动车查询信息两份证实车牌号为鲁B×××××的奥迪车及车牌号为鲁B×××××的江铃车的车辆信息情况。2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宗证实魏某3、王某3等人的身份情况。27、讯问录像一宗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过程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现象。28、执法记录仪处警录像一宗证实,2015年11月20日下午,接报警后民警董某、秦某带领邹某、崔某、孙某、王某2、韩某、皮某、田某真七名协勤至施工现场,在现场未找到魏某3。上述人员遂至魏某3虾池处找到魏某3,并告知魏某3以扰乱单位生产秩序为由对其进行传唤,让其配合上警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3拒绝传唤,挣扎着不肯上警车。董某宣布对魏某3强制传唤,郝某上前撕扯执法人员,董某拿出手铐在邹某、韩某、崔某等人的配合下给魏某3戴并将魏某3往警车上带,魏某3拒不配合。王某1、王某3、郝某等人对民警进行撕扯、推拉,阻拦民警对魏某3进行传唤,魏某3抓住警车后尾部并趴在警车后尾部。王某1持手机在旁边录像。后听到几声撞击声,同时看到韩某手往后抽了一下,之后听见魏某3喊打人了,地面上看到出现血迹。魏某3继续大喊大叫并辱骂派出所工作人员,王某3、郝某趁机往警车上冲并继续对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撕扯,王某1在周边录像并对崔某等人辱骂、拖拽,后王某1动手打崔某但未打到。在撕扯过程中郝某用拳头朝皮某下巴处打了一拳,后王某3、郝某继续撕扯皮某、崔某等人,王某3连续用头顶崔某胸膛,崔某被顶倒在地,王某3顺势也倒在地上。董某向王某1出示传唤证,王某1从董某手中夺走后扔在地上。后郝某自己解开围巾,后退两步倒在地上,过了一会郝某自己坐起来。王某3继续撕扯董某等人并朝董某胸口处打了两拳。邹某等人试图将魏某3拉上警车,魏某3用拳头朝邹某嘴部打了一拳。后郝某坐在警车上对民警进行辱骂,魏某3躺在地上一直骂董某。后王某3、郝某坐在警车上要求公安机关给魏某3松手铐,王某1对韩某进行推搡,后王某3朝秦某左肩部推了一下、用头撞秦某的胸膛接着王某3朝董某左肩部推了两下。赵国栋带领民警李景和等人赶到现场,将魏某3的手铐打开,后郝某突然自己躺在警车内开始抽搐,赵国栋等人将郝某扶到屋内休息。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魏某3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3、王某3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3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3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诉人魏某3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案发当日,公安机关的执行“公务”不具有合法性,伤者邹某不是公务人员,对象不能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无罪。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起因是中铁十局施工不当造成上诉人魏某3财产损失,魏某3为电缆补偿事宜提出主张,才将两辆机动车停在虾池堤坝上,等待中铁十局来人找上诉人,上诉人无警方拘传缘由所涉嫌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事实问题;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当庭未完整播放公安机关提交的执法录像;公安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无传唤手续,警方的行为违法,魏某3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抵制、排斥,不构成妨害公务。上诉人王某3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其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某3、王某3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魏某3、王某3及上诉人魏某3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起因是中铁十局施工不当造成上诉人魏某3财产损失,魏某3为电缆补偿事宜提出主张,才将两辆机动车停在虾池堤坝上,等待中铁十局来人找上诉人,上诉人无警方拘传案由所涉嫌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事实问题。案发当日,公安机关的执行“公务”不具有合法性,伤者邹某不是公务人员,对象不能犯,上诉人没有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公安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无传唤手续,警方的行为违法,魏某3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抵制、排斥,不够成妨害公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魏某3、王某3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魏某3因征地赔偿问题,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征地赔偿款,即使其个人认为权益受到侵犯,未能妥善解决,也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争端。其擅自将两辆机动车堵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中铁十局铁路施工工地南边路口,阻止施工车辆进出,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该行为已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提交的执法记录仪处警录像、发破案经过详细记录了,公安机关接中铁十局报案后,公安人员来到施工工地查看阻碍中铁十局施工的机动车辆,后到施工工地附近上诉人魏某3搭建的临时房中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接受处理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魏某3在公安民警口头告知其配合调查的情形下,仍躺在床上置之不理。当民警要带魏某3上警车时,魏某3拒不服从,魏某3、王某3及其亲属推搡、撕扯、殴打公安执法人员,阻挠公安机关依法传唤魏某3。公安协警邹某受公安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视同公务人员。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对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当庭未完整播放公安机关提交的执法录像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控辩双方申请出示证据,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不必要,可以不准许。公诉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执法录像是本案证据之一,控方就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关联性证据进行举证,在庭审中已当庭播放,辩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但庭审笔录显示,辩护人对法庭是否完整播放视听资料并未提出异议,且第二次庭审笔录记载,辩护人针对公安机关执法录像中公安人员有无执法依据先后三次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执法录像中记录的内容是完全知悉的,法庭充分保障了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未违反法定程序。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丛日新代理审判员 张晓昆代理审判员 岳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