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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591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谢某某,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峰,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谢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还可以,被告性格比较内向,不太会说话,由于工作的原因,双方平时不在一起生活,但双方还是经常有往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5日生育儿子杨某某。婚初夫妻关系较好,由于双方性格的差异较多,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开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档案证明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虽然婚前认识时间不长,但婚后多年的夫妻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就目前的证据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