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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景祥与温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祥,温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354号原告李景祥,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温潜文,男,汉族,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李景祥诉被告温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李景祥发出《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要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景祥未按规定缴费,亦没有依法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祥接到诉讼须知及《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景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小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樱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