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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韦吉海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吉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吉海,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吉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桂12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吉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吉海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韦吉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吉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吉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吉海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7)桂12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正灵审 判 员  甘耐芬代理审判员  吴大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薇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