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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莹与邵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邵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383号原告:王莹,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邵江海,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王莹与被告邵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莹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伊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