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与仲晓伟、荣秋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仲晓伟,荣秋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006号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区城西镇仙丘铺村。法定代表人徐伟,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才,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晓伟。被告荣秋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22号。负责人王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公司职员。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诉被告仲晓伟、荣秋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才、被告仲晓伟、荣秋敬、被告人财保宿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车损等各项损失145753.21元,被告三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费用进行赔偿,本案律师费及一切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明确了诉讼请求,申请撤回了对王某在东海医院的医疗费、赣榆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刘某一个月工资、王某一年的工资、手机衣服的损失撤回起诉。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仲晓伟驾驶苏N×××××/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车沿黄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县黄顾公路南塘前顶路口处躲避前方急刹车的车辆,行驶至路的左侧,该车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原告的轻型普通货车的前部相撞,致王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轻型普通货车的货物受损及手机等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海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仲晓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刘某无责任。该事故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是荣秋敬,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苏G×××××经东海县物价局物价认证评估损失价值是1426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仲晓伟辩称:事故发生是事实。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4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荣秋敬辩称:事故车辆是我和仲晓伟合伙购买的,我没有垫付钱。被告人财保宿迁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我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司不承担程序性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仲晓伟驾驶苏N×××××/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车沿黄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县黄顾公路南塘前顶路口处躲避前方急刹停车的车辆,行驶至路的左侧,该车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的前部相撞,致王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轻型普通货车的货物受损及手机损坏。该起事故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仲晓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刘某无责任。刘磊驾驶的苏G×××××轻型普通货车系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的法人徐伟所有,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东海县物价局物价鉴证评估损失价值是14260元。原告支出价格鉴定费710元。2016年3月3日,原告支出施救费2000元。被告仲晓伟驾驶苏N×××××/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车系被告仲晓伟与被告荣秋敬合伙购买经营的,该车在被告人��保宿迁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夏伟车辆挂靠合同及保险合同复印件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该起事故造成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的财产损失是多少。原告为此举证了施救费发票一张、原告车辆损失情况的照片、东海县物价局的车损评估报告,价格鉴定费发票、原告开具的收款收据、交通费定额票据等,被告人财保宿迁市分公司对原告举证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车辆受损情况不应当产生施救费;评估费用过高,评估应当以修理修护为主,原告也应当提供相应的修理费发票;对原告举证的货物损失情况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不是正规票据不予认可,且货物损失应当进行评定��交通费的证据不是正规票据,原告主张2000元数额过高,根据其住院的天数我们认可300元。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自觉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仲晓伟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仲晓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事故造成了原告车上的货物损失,但原告的货物损失未经损失评估,本院酌定为2000元。本起事故中造成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的财产损失为:施救费2000元,鉴定费710元,车损14260元,货物损失2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9270元。因此,被告人财保宿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的损失17270元两项合计1927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各项损失共计19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原告赣榆区城西镇华业尿液回收处理厂承担115元,由被告仲晓伟、荣秋敬承担500元(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仲晓伟、荣秋敬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