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597无锡通容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通容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通容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无锡市昊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涛,无锡通容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张腾霄,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通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容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判决书,东林公司应向通容司支付货款927526.9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7526.9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6元,公告费700元,二项合计13776元,由东林公司负担。因东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容公司的请求,本院已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容公司以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东林公司破产清算,其将申报债权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容公司的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全兴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