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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杨明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杨明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611号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869419XR。负责人:王中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有,男,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杨明国,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以下简称庆业公司)与被告杨明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5日,庆业公司以杨明国已经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庆业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