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关键波、武庆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某某,武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803号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南段天汉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93912243F。法定代表人梁三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玉龙,公司员工。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老道寺吴寨村三组053号,身份号码:612325197304070472。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55年5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黄沙镇春光村九组028号,身份号码:612325195505090219。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庆元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