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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关键波、武庆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某某,武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803号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南段天汉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93912243F。法定代表人梁三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玉龙,公司员工。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老道寺吴寨村三组053号,身份号码:612325197304070472。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55年5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黄沙镇春光村九组028号,身份号码:612325195505090219。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庆元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