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慧勤、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勤,高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399号原告:张慧勤,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高晓燕,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张慧勤诉被告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慧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张慧勤撤诉。代理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