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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申请执行人任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高XX,女,汉族。被执行人任XX,女,汉族。被执行人高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任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28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引连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