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申请执行人任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高XX,女,汉族。被执行人任XX,女,汉族。被执行人高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任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28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引连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