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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刚刚与杨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刚,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486号原告:张刚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升、王东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被告:杨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刚与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确认其提供的被告杨峰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峰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峰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刚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