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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芳与姚北南、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姚北南,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891号原告:李芳,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北南,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花都家园综合楼2218号。法定代表人:袁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芳诉被告姚北南、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芳于2017年5月15日以已与被告姚北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对被告姚北南、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芳负担。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