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正全与马建贺文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全,马建,贺文兵,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365号原告:朱正全,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平,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贺文兵,男,1979年3年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第三人: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5703Y。法定代表人:王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全与被告马建,贺文兵、第三人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朱正全承担(已纳)。审 判 长 代桂林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胜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