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康珑耀与被告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珑耀,冯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606号原告:康珑耀,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曾用名:冯肖),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康珑耀与被告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康珑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珑耀以暂时联系不到被告冯志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珑耀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康珑耀负担。审判员 邓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