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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康珑耀与被告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珑耀,冯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606号原告:康珑耀,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曾用名:冯肖),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康珑耀与被告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康珑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珑耀以暂时联系不到被告冯志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珑耀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康珑耀负担。审判员  邓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