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9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9388号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尚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赵小丽,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法定代表人:叶剑彪,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由原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