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郗广雷与韩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广雷,韩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389号原告:郗广雷,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晋夏公路南段**号。被告:韩晋强,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杨房村农民,住本村鸿昌巷5号。原告郗广雷与被告韩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郗广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晋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郗广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韩晋强偿还借款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2日,韩晋强向我借款25,000元,用于偿还垫付宝欠款,借款时承诺三两天运费结算后就给我,之后我多次催要,韩晋强总是说筹到钱就给我,2017年3月6日,我再次到韩晋强家催要时,韩晋强说没钱偿还,故诉至法院。韩晋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韩晋强给郗广雷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郗广雷人民币贰万伍仟万元整(25,000元)。”对于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韩晋强向郗广雷借款的事实,有韩晋强出具的借条及郗广雷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韩晋强应按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条出具后,韩晋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郗广雷要求韩晋强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郗广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韩晋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韩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郗广雷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韩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