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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尚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坤,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13日20分许,被告人尚坤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平县阿岗镇中心完小门口下坡路段时,未熄火临时停车,下车后车辆向前滑行与行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颈部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尚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13日20分许,被告人尚坤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平县阿岗镇中心完小门口下坡路段时,未熄火临时停车,下车后车辆向前滑行与行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颈部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尚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尚坤与被害人周某家属达成赔偿46万元人民币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到案情况、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临时停车时未确保安全致车辆向前滑行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尚坤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坤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治能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