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宏玖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宏玖,沈阳市于洪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玖,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于洪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渤海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纪广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琳琳,女,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李宏玖因与被��诉人沈阳市于洪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史明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代理审判员吕长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宏玖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宏玖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宏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宏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明箭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桂 芸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