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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李青青、韦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李青青,韦刚,刘丽,张彬彬,牛万福,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6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77555382H(1-1)。法定代表人:刘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青,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刚,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丽,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彬彬,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牛万福,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云,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告李青青、韦刚、刘丽、张彬彬、牛万福、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