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臧卫鹏穆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卫鹏,穆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民初755号原告臧卫鹏,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穆守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臧卫鹏与被告穆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卫鹏与被告穆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卫鹏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穆守伟向原告臧卫鹏借款25万元,穆守伟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原告臧卫鹏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的事实。被告穆守伟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在《欠条》上未写明利息。穆守伟未举示证据。被告对原告举示的《欠条》没有异议,对借款25万元的事实认可,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通过原、被告陈述及证据,可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9月1日,被告穆守伟向原告臧卫鹏借款25万元,穆守伟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未还的事实存在。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款用于其赌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不认可,故对被告陈述其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在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未约定利率,故对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利率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臧卫鹏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穆守伟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岩人民陪审员 崔宇人民陪审员 高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