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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年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年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徽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