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一强与杨雪峰、谢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011号原告:许一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雪峰,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谢艳华,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许一强与被告杨雪峰、谢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一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许一强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子良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