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陆滟预与王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滟预,王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737号原告:陆滟预,男。被告:王涛,男。原告陆滟预诉被告王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滟预、被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滟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王涛给付欠款57,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王涛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吉昌镇政府经贸办卢仲秋在陆滟预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利率为年利1.5分,定于2017年元旦还款。王涛与吉昌镇农业站王洪君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卢仲秋没有还款并不知去向,陆滟预于2017年1月19日找到王涛与王洪君,二人均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并各自打欠条做出还款计划。王洪君按期如约还款,王涛以种种理由至今没有给付,违背约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涛立即给付欠款。王涛辩称,应该先由借款人卢仲秋还款,见不到卢仲秋我不能直接还钱,卢仲秋没说不还,没告诉我他不还了让我还,后期打条是为了应付这个事。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卢仲秋在陆滟预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1.5%计算,还款时间为2016年元旦。上述借款由王涛、王洪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涛、王洪君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为陆滟预出具自己相应担保份额的欠条作为还款计划,王洪君已经按照还款计划还款本息合计57,500.00元。以上事实有陆滟预提供的借据一份、欠条两份、王洪君、王涛、卢仲秋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王志刚证言以及本次庭审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涛、王洪君在借据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王涛、王洪君与陆滟预以欠条形式约定担保份额,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故陆滟预要求王涛给付相应份额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陆滟预按照月利率1.5%要求王涛给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限度,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一次性偿还陆滟预借款本息合计57,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0元,由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