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95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