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鹤昆、丁艳珠受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56号杨鹤昆、丁艳珠:你们为杨鹤昆受贿一案,对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7)宜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刑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杨鹤昆受贿是7.5万元,不是33万元,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重新审理,给予纠正,并请求法院对杨鹤昆减刑,尽早释放杨鹤昆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杨鹤昆作为昆明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何从俊所送人民币33万元,为何从俊谋取利益的事实,有任职情况及文件、企业工商登记卡、证人证言、供货协议书、承包合同、建房合同、借条、报告等书证、检举材料、赃款扣押收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申诉提出杨鹤昆受贿是7.5万元,不是33万元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申诉要求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对杨鹤昆减刑亦应符合相关规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