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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张沛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8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返还其人民币3667.4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人民币3667.4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东选审判员  韩斌合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