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绛县金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侯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金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79号申请人绛县金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群,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侯俊,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南樊镇柴堡村。本院受理申请人绛县金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侯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解除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