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某、毛某与马某、陆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毛某,马某,陆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苏1181民初3688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50年6月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竹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某,女,汉族,1965年4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竹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55年11月2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陆某,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戎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