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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耿好学、耿世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好学,耿世锋,上海鼓岛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好学,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世锋,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审第三人:上海鼓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B座1297室。法定代表人:耿世锋。上诉人耿好学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耿好学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金水区××××交叉口金印阳光城,该地址也确定能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该案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并无异议,该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该案第三人既无员工又无工作场所,系被上诉人一人经营管理,且其又在金水居住,移送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不利于查明事实,增加诉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出示上海鼓岛服装有限公司经营账目明细、支付股东收益、赔偿损失,该纠纷属于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海鼓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宝山区,原审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