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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4261朱英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261号原告:朱英杰,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9779P(1/1)。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中路**号。负责人:周荣强,总经理。原告朱英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朱英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英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