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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汪华权王春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汪华权,王春莉,杨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3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7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0671014112P。法定代表人:付文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该行职工。被告:汪华权,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春莉,女,生于1979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斌,男,生于1976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王春莉、汪华权杨斌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妮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