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乐小慧与被告张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小慧,张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332号原告:乐小慧,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鱼坝村垄家大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林,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香,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兴国镇广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9********。原告乐小慧与被告张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乐小慧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友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小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