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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乐小慧与被告张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小慧,张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332号原告:乐小慧,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鱼坝村垄家大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林,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香,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兴国镇广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9********。原告乐小慧与被告张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乐小慧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友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小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