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德锋申请执行蒲海青、韩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锋,蒲海青,韩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12号申请人蒋德锋,男,现年53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蒲海青,男,现年24,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韩琪,男,现年24,住甘肃省文县。蒋德锋与蒲海青、韩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履行生效判决。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款由申请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甘1222执12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