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谢海榆、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2017民辖终9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进捷贸易有限公司,谢海榆,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终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贵,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广州进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红。原审被告:谢海榆,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红。原审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2号楼)10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原审被告: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海榆。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100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东利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利海集团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审被告谢海榆、广东利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均为甲方)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306房,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熙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