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梨树县庆丰化肥经销有限公司与郭淑华、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庆丰化肥经销有限公司,郭淑华,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庆丰化肥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淑华,女,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孟家岭镇。被执行人吴志刚,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孟家岭镇,系郭淑华丈夫。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将全部执行款60000.00元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322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七��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国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