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谷胜、赵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谷胜,赵波,赵文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谷胜,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高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3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帅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波,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高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文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高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谷胜、赵波、赵文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赵文军在诉讼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豫900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谷胜、赵波、赵文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智忠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