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977海门市未来城图文设计工作室与宿迁宇晨广告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未来城图文设计工作室,宿迁宇晨广告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77号原告:海门市未来城图文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青海路与长江路路口红绿灯往东100米路北。经营者:张洋,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宿迁宇晨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嘉陵江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克军。原告海门市未来城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宿迁宇晨广告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门市未来城图文设计工作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未来城图文设计工作室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未来城图文设计工作室撤诉。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