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传令、段洪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令,段洪岭,肖英新,马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传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段洪岭,男,汉族,齐河县农商行员工。被执行人:肖英新,男,汉族,齐河县农商行员工。被执行人:马克浩,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传令与段洪岭、肖英新、马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