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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文方与张福端、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方,张福端,张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988号原告:张文方,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张福端,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张树林,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张文方诉被告张福端、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文方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方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文方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