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3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辉、张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张法强,王辉,张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张法强,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辉与张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