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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应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应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5905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芬,公司员工。被告:应夏,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应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