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龚仁云与张军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仁云,张军荣,XX荣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280号原告:龚仁云,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告:张军荣,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第三人:XX荣,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原告龚仁云与被告张军荣、第三人XX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龚仁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仁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原告龚仁云负担。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