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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54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慧玲与冯凤兰、张玉坦、马升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玲,冯凤兰,张玉坦,马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54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张慧玲,女。被执行人:被告冯凤兰,女。被告张玉坦,男。被告马升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454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由申请执行人张慧玲继承被继承人张文喜遗产房屋一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鹤岗市xx区xx街xx栋楼xxx室,房权证号:鹤煤房兴安字第xx**号,落户于原告张慧玲一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