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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建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9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建伟,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法定代表人黄树贤,部长。委托代理人洪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建伟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初2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据此可知,上级机关依据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程序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为进行监督。本案中,周建伟不服北京市民政局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民政部依法责令北京市民政局受理、依法行政复议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由民政部直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上述申请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质系要求民政部履行前述监督职责,因民政部对北京市民政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行为的监督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监督,故周建伟要求法院确认民政部不履行上述职责违法并判决民政部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依法复议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建伟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井玉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静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