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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淮北鑫武工贸有限公司、徐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淮北鑫武工贸有限公司,徐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565号原告:李秀荣,女,1977年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亚斌,男,1976年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淮北鑫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赵凡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建,男,196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李秀荣诉被告淮北鑫武工贸有限公司、徐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秀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荣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李秀荣负担。审判员  李跃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