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铁选、陈荣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铁选,陈荣花,张子青,张子福,张子申,张百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铁选,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凯,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书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花,女,汉族,1928年10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青,男,汉族,1950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福,女,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申,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丽,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百贤,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上诉人苏铁选因与被上诉人陈荣花、张子青、张子福、张子申及原审第三人张百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铁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