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侯永红与陈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370号原告:侯永红,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荣、朱恒云,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来发,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候永红与被告陈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候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来发立即偿还借款61.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07年4至5月,候永红与陈来发及案外人陈四海合伙挂靠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泉州分公司”)承接了丰泽区宝秀小区20#-21#楼、24#-25#楼、1#楼地下室工程施工任务,在项目开工不久,候永红经陈来发、陈四海同意退出合伙。此后,陈四海亦退出合伙,工程由陈来发继续施工。2009年9月2日,候永红与陈来发、中联公司泉州分公司就候永红垫付的前期工程款结算归还事宜达成协议,陈来发出具《借条》交候永红收执。《借条》记载陈来发向候永红借款现金98.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以宝秀小区退回工程押金时还给候永红5万元,余款93.5万元待宝秀小区工程决算款由建设单位拨到公司账上第一笔决算款时,由中联公司泉州分公司一次性付清,中联公司泉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杨汉文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名。由于陈来发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候永红遂于2011年11月2日将陈来发、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杨汉文作为共同被告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了(2011)丰民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认定《借条》合法有效,判令陈来发归还首期款5万元,余额93.5万元原审判决以候永红未能举证证明付款条件成就而判决驳回候永红该部分诉求。该判决生效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9日就该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泉州中院对该案提审后裁定发回丰泽区人民法院重申。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了(2015)丰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维持(2011)丰民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亦已生效。经原审法院查明,陈来发、中联公司泉州分公司承建的丰泽区宝秀小区项目已于2009年10月17日竣工验收,2014年8月份竣工资料归档。竣工后,中联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从工程发包方泉州市丰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领取三笔工程款,合计3857837元。此后,候永红与中联公司泉州分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21日就本案所涉债务担保代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由中联公司泉州分公司向候永红一次性代偿32万元。该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故对于陈来发尚欠借款61.5万元及利息提起如上起诉,望判如所请。陈来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候永红就本案已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已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书。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作出(2015)丰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1)丰民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丰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均认为本案借条载明的余款93.5万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候永红可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中,候永红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与原审、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一致,并未提供新证据证明余款93.5万元的付款条件(即:工程决算款已拨到公司账上)已成就。因此,候永红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应认定候永红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候永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雅婧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