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新华与额尔敦毕力格、额尔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华,额尔敦毕力格,额尔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60号之三申请人:杨新华,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额尔敦,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新华与额尔敦毕力格、额尔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22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52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世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格吉乐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