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任士香与周传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士香,周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任士香,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周传侠,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15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周传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传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255.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